当时,跟着我国常识产权法治建造的深化推动,包含著作权在内的常识产权,在今世经济社会中的位置和效果日显重要。环绕常识产权而产生的诉讼胶葛,也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几年来,我国每年产生的常识产权诉讼案子到达几十万件,在这些案子中,著作权诉讼案子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著作权诉讼案子的飙升,能够从两方面加以剖析。一方面,这意味着权力人维权知道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或许相关权人拿起法令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著作权诉讼案子的增多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例如,著作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在笔者看来,还有一个值得认真考虑和讨论的原因,便是商业维权现象愈演愈烈,乃至存在乱用诉权、歹意诉讼现象。如近年产生的某某我国图片著作权胶葛便是很典型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常识产权辅导事例也有这方面的典型案子。因而,关于经过商业维权方法的著作权诉讼维权方法,首要需求从理论上对这种维权方法的合理性加以知道。
关于包含著作权商业维权在内的常识产权商业维权方法,笔者的根本观念是:一方面,并不否定一般意义上商业维权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建议商业维权也有合法合理的鸿沟规模,商业维权不能披着合的外衣,而构成乱用诉权,乃至歹意诉讼,不然这种维权方法就应当给予否定性的点评,不应当获得法令的维护。
就一般意义上在常识产权诉讼领域的商业维权而言,这种维权方法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是由于常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所维护的常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并且具有向任何地方天然活动的特性。这在客观上就或许使得常识产权人在同一时刻或许先后遭到同一主体或许不同主体的危害。常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必定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并且这类侵权行为的依据难以获得并加以固定。由于常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这一特色,在常识产权诉讼实践中,权力人取证难、诉讼周期长成为长时刻困扰我国常识产权司法维护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近些年我国进行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和第四次专利法的修订,国家有关机关在证明批改立法的必要性问题证明时就指出了这一特色。笔者以为,就常识产权人经过诉讼方法维权而言,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常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自身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而常识产权的被侵权人往往不具备常识产权法令常识和诉讼经历,因而在经过诉讼维权时,一般需求延聘律师这样的具有常识产权专门常识和诉讼经历的专业人员。关于单个的常识产权侵权案子而言,常识产权人延聘律师事务所或许常识产权署理公司进行商业维权的必要性有限。但是,关于接连产生的或许广泛的常识产权侵权行为,常识产权人凭仗自身的条件往往感觉无能为力。也正是在这种布景下,常识产权诉讼中的商业维权方法应运而生。
一般状况下,经过商业维权的方法所进行的著作权诉讼,关于著作权人和从事商业维权的律师事务所或许中介组织而言都会认可其间的价值。就著作权人而言,面临许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商业维权能够节约其维权本钱,从经济学上讲具有较好的诉讼效益。关于进行商业维权的律师事务所或许政界组织而言,商业维权的系列案子能够为其添加更多的经营收入。能够说,关于同一类型的系列著作权侵权案子,著作权人和从事商业维权的律师事务所或许中介组织都乐意承受这种方法。
从笔者所了解的常识产权方面的商业维权方法来看,所谓商业维权,一般是常识产权人一揽子托付律师事务所或许中介组织就其常识产权被侵权的系列案子会集维权。在商业维权协议中,除了常识产权人付出必要的根底费用以外,其他收益则取决于诉讼获得的补偿金,一般是两边约好必定的份额共享。这种方法关于著作权人而言,也相似于一般意义上的“半危险”著作权诉讼维权方法,有利于著作权人在不用付出很高费用的条件之下进行维权活动。关于进行维权的律师事务所或许中介组织而言,这种维权方法和获得收益的方法也容易承受,由于维权组织在维权之初就能获得根底的费用,并且由于案子数量较多,且案子根本上归于同一类型案子,在获得少数案子胜诉今后,就能为后边的同类案子胜诉奠定杰出的根底。因而,从维权组织的视点来说,能够获得较好的营收。这或许是当时为何著作权等常识产权领域商业维权方法较为盛行的原因。
当然,也应看到著作权等常识产权领域经过商业维权方法进行诉讼存在的问题。从实际状况来看,乱用诉权,乃至进行歹意诉讼的这种行为并非稀有。也正是由于在实际中常识产权领域的商业维权存在林林总总的问题,关于常识产权领域的商业维权存在着否定的观念。例如,有文章指出:“著作权商业维权案子的商业逐利性,不只偏离了常识产权的维权方向,对版权职业健康开展晦气,也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著作权商业维权案子频发的诱因许多,版权买卖平台的未能及时跟进是一重要因素。”[1]
乱用诉权、歹意诉讼类型的商业维权,应当是包含著作权在内的常识产权诉讼商业维权中值得高度注重和注重的严峻问题,也是归于典型的不具备合理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商业维权方法。从民事诉讼法原理来说,当某个民事主体与别人就相关利益产生冲突时,除了一般的寻求宽和、调停以及裁定的方法处理胶葛以外,经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是处理民事胶葛的遍及方法。就包含著作权在内的常识产权民事胶葛案子来说也不破例。在民事诉讼法中,这被称为诉权问题。怎么保证诉权,毫无疑问是维护我国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国法治建造的重要内容。我国当时的司法变革的方针、方向及准则是以审判为中心。在笔者看来,以审判为中心应当充沛考虑和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在相当大程度上,当事人享有的诉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力,与实体权力平等重要。能够想象一下,假如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保证,乃至投诉无门,其结果会有多么严峻。
但是,咱们在充沛着重当事人享有诉权并且对诉权应当给予充沛保证的一同,有必要相同注重包含诉权在内的任何权力都不是肯定的,都有必要在合理、合法的鸿沟规模之内行使。从我国近些年来司法维护的状况看,总的来说,人民法院经过审判活动,充沛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和谐社会联系的安稳。但也应当看到,除了在有的案子中当事人的诉权没有得到充沛保证以外,也存在当事人乱用诉权乃至进行歹意诉讼的现象产生。一方当事人乱用诉权,乃至歹意诉讼,其对别的一方当事人形成的结果是严峻的,对法治的损坏也是严峻的。因而,关于当事人乱用诉权乃至歹意诉讼的问题,不只在程序法中应当给予高度注重,由于这种行为也会危害别的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力,在实体法研讨中也相同应注重这一问题。
就包含著作权在内的常识产权案子中的当事人乱用诉权乃至歹意诉讼而言,首要应当关于乱用诉权和歹意诉讼的根本内在与适用条件进行讨论。对此,笔者有以下观念。
关于常识产权案子中的乱用诉权,它是指当事人行使诉权逾越了合理、合法的鸿沟规模,不符合其正常状况下经过行使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方法。这儿无妨经过介绍和研讨一个事例加以阐明。在某著作权侵权胶葛系列案中,原告将引证其著作的一切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告上法庭。假如引证人的著作是学位论文,则一同将该作者的论文辅导老师也一同告上法庭。咱们知道,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则,关于别人现已宣布的享有著作权的著作,其别人为了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问题的需求,能够恰当引证这一已宣布的著作。[2]从引证人来说,引证别人著作有利于增强文章的说服力。从阅览引证人著作的读者来说,能够获得更多的材料和信息,因而引证能够添加著作的可读性、材料性以及信息量。关于被引证著作的著作权人而言,自己宣布的著作被别人引证关于进步该著作著作权人的影响和名誉也具有非常活跃的效果。实际上,从图书情报等相关学科的视点来看,著作和相应作者的学术影响,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经过计算、剖析著作被引证状况加以反映的。因而,能够说,在正常状况下,无论是引证人仍是被引证人以及读者关于著作被别人引证这一现实与现象,应当是持附和情绪的。读者也能够看到,在当时我国许多的著作,尤其是学术性著作都存在许多的引证别人著作的注释。仅以我国法学领域的代表性刊物CLSCI(即我国法学会确定的法学C刊中的绝大部分刊物)为例,许多的著作都存在引证别人著作的许多的注释。反过来说,假如学术性著作缺少引证别人著作的满足的数量,反而或许会被以为对现有学术效果了解不充沛。
当然,还有必要看到,引证别人著作也是具有条件约束的。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的规则,引证别人著作不能构成引证人著作的首要部分或许本质部分。这是由于,假如引证他著作过量,就会在本质上构成对别人著作的部分仿制行为,由于这种引证都是没有经过作者或许其他著作权人的答应的,过量地引证就涉嫌侵略别人著作的仿制权。如在笔者近年以律师身份处理的一同涉嫌根据引证危害别人著作权的著作权案子中,被告便是由于引证过量而被原告以为危害了其著作权。该案虽然终究以宽和方法结案,但也给咱们带来了必定的启示和学习,即就著作权法中的社会公众运用著作而言,有必要在合理的规模内使用,不得危害著作权著作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无故危害著作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回到前面说到的案子,假如将引证原告著作的一切作者告上法庭,乃至将引证人作者的所在单位,以及该著作假如是学位论文的状况下,也将论文辅导老师告上法庭,在笔者看来有乱用诉权之嫌。乱用诉权的直接结果是,将不应当归入诉讼当事人规模的当事人拖进诉讼的漩涡,导致相关诉讼资源的糟蹋,大大添加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诉累。根据此,应坚决对立乱用诉权行为。就人民法院审理触及各类著作权案子而言,假如确定原告触及乱用诉权,就应当对个案中原告的实体权力维护上稳重掌握,避免在客观上形成危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客观上“鼓舞”乱用诉权行为的结果。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常识产权司法维护定见》[3]就明确提出,要“加强著作权诉讼维权方法问题研讨,依法平衡各方利益,避免不合理牟利行为。”乱用诉权的行为,从片面上来判别,不扫除具有不合理牟利的动机和意图。如在上述相似案子中,假如原告针对不同的被告别离提出较高的索赔要求,被告根据排难解纷的情绪,就有或许在客观上形成原告不合理牟利的意图完成。
在著作权侵权案子中,乱用诉权行为和歹意诉讼具有必定差异。毫无疑问,歹意诉讼比乱用诉权行为的性质和结果更为严峻。歹意诉讼的构成能够从以下方面考虑:
(1)从行为人的片面方面看,歹意诉讼的发起者明显具有片面成心,并且是歹意。这儿触及法令术语中“成心”和“歹意”两个概念之间联系。笔者以为,歹意明显归于成心的领域,但在情节和性质上比一般意义上的成心更为严峻。无论是从法令仍是品德层面评判,歹意体现了行为人应被非难和进行程度很高的否定性点评。歹意虽然是一个片面差错的规范,但能够从行为的客观体现加以确定。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当然需求经过举证的途径承认。例如,在某起涉嫌侵略著作权胶葛案子中,原告的著作是抄袭别人享有著作权的著作,对此原告心知肚明。但是,在这种状况下,其依然申述第三者危害其著作权,并要求高额补偿。该原告片面上存在歹意,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当然,就著作权诉讼中的歹意诉讼而言,并非满是根据权力人方面。在有的状况下,被告有或许相同存在歹意诉讼。例如,在别的一同著作权侵权胶葛案子中,原告申述被告抄袭其享有著作权的著作,要求中止侵权并进行补偿。原告行为并不存在乱用诉权和歹意诉讼之嫌。但是,被告为了“摘掉”侵权的帽子,反戈一击,假造一本出书时刻在原告图书出书之前的同类型书,并且该假造的图书中,大部分内容包含了原告著作。被告假造行为的意图,旨在证明原告的著作抄袭了被告在先的著作。被告假造著作今后,将该著作作为依据向法院提交并反诉原告侵略其在先著作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明显是一种画蛇添足的违法行为,终究也被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发现而被给予处分。这种状况下,被告的行为就归于歹意诉讼。
(2)从行为自身来说,著作权诉讼中的歹意诉讼行为缺少著作权和相关法令规则的行为的合法根底,不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这种行为不只在片面上具有可非难性,并且从行为自身来说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一旦确定当事人具有歹意诉讼行为,法院对申述讼建议不应当予以维护。
(3)著作权诉讼中的歹意诉讼,在客观上也会形成严峻危害结果。这种结果不只体现为对另一方当事合法权益的危害,且体现为关于诉讼次序的损坏,以及关于社会诚信联系的危害。
从当时我国著作权诉讼的状况来看,总的状况是良性开展的。但也不扫除在单个案子中当事人存在乱用诉权、乃至歹意诉讼的状况。因而,期望学界和实务界对这问题加强研讨和注重,并提出处理的对策。
1.胡卫萍、郑舒敏:《著作权商业维权案子审判引发的版权买卖准则完善的考虑》,《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40-45页。
2.拜见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著作权法》(2020年批改)第24条第1款第(2)项。3.法发〔202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