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保险公司员工实名举报公司大量造假登上热搜后,中国人寿方面有关的人说“正在调查核实,有相关进展将及时回应”的回应尚未作出,中国青年报就有消息披露,当事人已经对外表示:因为举报公司领导,她受到了公司的打击报复,已被开除。早前报道披露,这个自称在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工作了16年的员工,举报的是中国人寿黑龙江嫩江支公司总经理存在保费造假,骗保套钱谋取私利等问题。作为局外人,尽管我们没办法证实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究竟是真是假,但据说,举报人举报的相关“企业存在的长险短做、虚假经营,公司费用属虚假报销等问题,确实曾被黑龙江银保监局查处过”。这不争的事实,却也能为举报人的举报做些背书。青锋这里且不论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究竟是否属实,因为,中国人寿有关人员已经公开表示正在调查核实,相信不久之后,肯定会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但青锋对被举报公司在举报人举报情况尚未被有关部门证实真伪的情况下,就立马将举报人开除,不能不出来说上几句。青锋发现,当下某些单位,一听到被举报,不是根据被举报的情况先来个自查,看看本单位究竟有没有被举报的情况,查一查哪几个方面出了问题,抱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而是一上来就先将举报人予以开除,似乎是要绝了“后患”,但殊不知,这一并非明智之举的行为,首先向人们证明被举报人心虚外,还给人们留下被举报有可能属实的印象。更重要的是,这种随意就开除举报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甚至涉及嫌疑违反法律。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就明确,要设立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有报道显示,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任局长张茅也曾经表示,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于弥补政府监管盲区具备极其重大的作用。并公开认为,凡是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安全问题,大都是内部举报人发挥的作用。不论是从有关法律法规,还是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来看,内部举报,不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更是对政府监管盲区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那么,为何从社会、政府监管等方面都需要举报人的存在,且需要举报人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且有关部门均先后制定了保护举报人的制度,甚至宪法等法律和法规对举报人的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下,在现实中,还有人怎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随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予以开除?青锋认为,遭遇不公,被开除的举报人要利用法律武器,比如利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劳动权力的合法权益等外,有关部门乃至司法机关,应该发挥自己应该发挥的作用,确保举报人保护和奖励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真正落地,不要让举报人动辄就被打击报复。青锋在想,是不是能够赋予检察机关对举报人被打击报复具有公益诉讼的职权,通过司法举措,让内部举报人制度和奖励制度,真正成为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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