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安排及其作业人员处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态度、就事效率、作业作风等方面的投诉;
对政务服务不满足,可采纳以下4种投诉方法:现场投诉、电话投诉、网上投诉、信函投诉;
政务服务投诉准则上要求实名提出,投诉材料首要包含:投诉人信息,被投诉人信息,具体投诉恳求,投诉现实、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
《云南省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方法(试行)》现已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第一条为标准政务服务投诉处理作业,进一步改善作业作风、进步作业效率、强化职责履行、供给优质服务,实在保护企业和大众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安排及其作业人员处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态度、就事效率、作业作风等方面的投诉适用本方法。
政务服务施行安排是指具有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各级政府作业部分、部分处理安排,列入党群作业安排序列但依法承当行政功能的部分,依法承当行政处理功能的单位(不含中心笔直处理单位)和安排,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企事业单位。
窗口服务单位是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或许经同意树立的其他政务服务大厅。
第三条投诉人是指请求处理政务服务事项并提出投诉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被投诉人是指为投诉人处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遭到投诉的政务服务安排及其作业人员。
第四条政务服务安排担任受理本单位政务服务投诉事项;处理政务服务处理部分交办和本单位直接受理的投诉事项;向本级政务服务处理部分报送政务服务投诉处理状况。
政务服务处理部分担任本级政务服务投诉的接纳、交办等作业;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安排投诉处理状况,催促其纠正与法律法规和方针规则相违反、损害大众利益的决议;向本级政府陈说严峻投诉事项及其处理状况。
各级政务服务安排、政务服务处理部分应当清晰专人担任政务服务投诉处理作业。
第五条投诉受理依照属地处理、分级担任的要求,遵从“谁批阅、谁担任,谁主管、谁担任”的准则。
投诉处理应当遵从依法依规、公平公平、尊重现实、快速呼应、及时反应的准则。
第六条各级政务服务安排、政务服务处理部分应当以利企便民为底子,供给多种方法与途径,保证投诉途径疏通,便利企业和大众投诉,可采纳以下方法:
(一)现场投诉。投诉人到各级政务服务安排、政务服务处理部分现场进行投诉;
(二)电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各级政务服务安排、政务服务处理部分对外发布的监督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三)网上投诉。投诉人经过云南政务服务网、“一部手机就事通”,以及各级政务服务安排、政务服务处理部分对外发布的电子邮箱等网络投诉途径进行投诉;
(四)信函投诉。投诉人以邮递信函或许经过各级政务服务安排、政务服务处理部分投诉意见箱、意见簿等进行投诉。
(一)投诉人信息(名字或许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许一致社会信誉代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二)被投诉人信息(名字或许单位名称、工位编号或许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等);
第九条各级政务服务安排、政务服务处理部分应当热心礼貌招待投诉人,照实记载投诉事项,在投诉事项未查询核实前不得作出许诺。
对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或许投诉人要求不揭露的事项,应当做好保密作业。
第十条政务服务处理部分应当依照本方法第五条规则,将接纳的投诉材料伴随《政务服务投诉交办单》(见附件1)2个作业日内交办给有关政务服务安排。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安排关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不得推诿、唐塞、延迟,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决议是否受理并以《政务服务投诉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奉告投诉人。
投诉人能够现场收取或许以其他有用方法接纳《政务服务投诉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非现场处理类。无法在现场和谐处理的,触及方针及其履行问题,或许触及作业人员严峻、屡次的失当行为,需查询核实后处理的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安排受理政务服务投诉或许收到本级政务服务处理部分的投诉交办件后,应当及时查询核实、分类处理,并向投诉人反应处理结果。同一投诉事项经过不同途径别离投诉的,政务服务安排接纳后能够兼并处理。
(一)现场处理类投诉。政务服务安排及时了解状况、和谐处理,当场办结并反应投诉人;
(二)非现场处理类投诉。对需查询核实后再行处理的投诉事项,政务服务安排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办结,状况杂乱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及时奉告投诉人,但最长不得超越20个作业日。
第十四条投诉人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陈说内容存在争议的,应当采纳现场查询、说话核实、调取材料等方法,剖析研判、查清现实。无法查询核实具体内容的投诉或许经查询投诉状况不事实的,为无效投诉。
第十五条投诉事项杂乱且触及多个政务服务安排的,由本级政务服务处理部分担任和谐,及时清晰牵头部分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政务服务安排应当树立健全投诉处理回访机制,具体了解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满足状况,定时对投诉内容进行剖析,作为改善作业的重要参阅。
各级政务服务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投诉处理作业的监督查看,定时或许不定时检查政务服务安排投诉处理状况。对确因政务服务安排及其作业人员处理不妥形成投诉人不满足的,要催促其整改并抓好盯梢履行。
第十七条各级政务服务安排应当就投诉处理作业树立相应的作业档案,仔细填写《政务服务投诉处理状况登记表》(见附件3),并妥善保管和运用。
第十八条各级政务服务安排投诉处理状况应当每季度整理汇总1次,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有关状况报送本级政务服务处理部分。
各级政务服务处理部分应当全面汇总本行政区域投诉处理状况,并报送上一级政务服务处理部分。每年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度状况,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状况。上级政务服务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投诉处理作业的辅导与监督,依托信息化手法,进步政务服务投诉处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