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市工商局已将对李某某的投诉、告发事项处理成果奉告了李某某,在李某某以书面方法再次向市工商局投诉、告发时,市工商局对李某某的书面投诉、告发不予受理也是契合“一事不再理”准则。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李某某在思源大路营业厅处理事务时,看到该营业厅门口处粘贴了一张内容为“回绝假打回绝忽悠指定老用户不存款签字就有手机拿还送话费送宽带电视免费用”的广告。
李某某便向该营业厅的作业人员咨询,得知自己归于老用户后便要求作业人员免费拿一款手机。
该营业厅的作业人员奉告李某某这项活动需求指定老用户为每月线元以上的才能够免费拿指定的手机,李某某的每月花费消费为38元,如李某某需求免费拿手机则另需预存99元话费才行。
李某某便以为广安移动公司的广告为虚伪宣扬,其当即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市工商局投诉。
2016年6月12日上午,城南工商所执法人员唐芙蓉、范钰到思源大路营业厅进行现场执法查看,制造了《现场笔录》、对该营业厅门口广告和货台内的手机活动促销单进行了摄影留存。
在《现场笔录》中载明晰:接大众告发,执法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执法查看,查看的状况是该营业厅门口外粘贴有30×40cm的宣扬牌(内容为前文所述);营业厅内货台的玻璃板下粘贴有手机活动促销单(其间六款市场价格在499元的手机可由月消费58元层次的指定老用户免费拿还送话费以及免费运用宽带电视)。
在《现场笔录》中每页均有执法人员唐芙蓉、范钰以及思源营业厅作业人员焦瀚苑的签字承认。
摄影留存的两张相片注明晰由执法人员唐芙蓉、范钰提取,并加盖了思源大路营业厅的印章。
一起,思源大路营业厅以广安移动公司的名义向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提交了一份《中国移动四川广安分公司关于“用移动4G手机不要钱”活动阐明》,其间描绘了:活动时刻,活动机型首要针对指定老用户推出6款市场价格在499元的手机,指定老用户能够挑选每月消费58元层次,手机不要钱,送话费并能够免费运用宽带及电视;假如用户消费38元层次,就交纳99元,相同送话费和宽带电视。
一起将该活动详细的消费和赠送手机状况附表加以阐明,还清晰了该活动的处理状况(截止6月10日共计有9000余个老用户处理了该活动)。
李某某、思源大路营业厅作业人员兰小燕抵达城南工商所,在该所作业人员范钰、伍素国的掌管下进行了调停。
作业人员范钰、伍素国制造了《广安市工商局直属分局“12315”顾客申述告发指挥中心申述调停书》。
在该调停书中,申述人和被申述人状况、“案由及责任”部分由李某某填写,在“两边达到协议”部分载明晰“无法达到宽和,主张走司法程序,关于其告发的广告,因为情节较轻,已责令商家改正,不予立案”。
在该调停书中,申述人签字处有李某某的签名捺印,被申述人签字处有思源大路营业厅作业人员兰小燕的签名,调停员签字处有范钰、伍素国的签名。
市工商局便依据上述状况制造了《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不予立案)批阅表》,报请了相关领导进行批阅,终究定论为不予立案。
2016年6月13日,广安移动公司向市工商局提交了《关于撤除广告牌的陈说》,其间清晰已将思源大路营业厅门口处案涉广告牌撤除结束。
2016年6月20日,李某某到市工商局递送一份书面《投诉状》,要求市工商局对其所称前述事项进行查办。
市工商局作业人员口头奉告李某某,其投诉的事项已处理结束,现李某某再次投诉同一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李某某以为市工商局未对其投诉进行答复、亦未对其投诉的事项进行查办,市工商局的行为违背法令规则。
庭审中,广安移动公司举示了其处理案涉手机促销活动状况的清单和移动定制手机事务受理单、事务受理单。
其清单中反映在武胜县、岳池县、邻水县、华蓥市、广安区等地均有多人处理结案涉该项活动的事务。
移动定制手机事务受理单、事务受理单反映,参与案涉该项活动的用户均是挑选月消费58元以上免费拿手机。
原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处理顾客的告发、投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责任。
从案子审理的状况来看,李某某对第三人广安移动公司的广告牌有贰言,向市工商局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时,市工商局及时将该投诉转交给了其部属城南工商所进行处理。
城南工商所执法人员也及时到案发现场进行了执法查看,并制造了《现场笔录》、提取结案涉广告和促销单的相片,又安排涉案两边当事人进行了调停,制造了调停书,并在未达到调停协议时奉告两边因为情节较轻不予立案的成果。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顾客投诉方法》的规则,市工商局现已实行了自己的法定责任。
虽李某某主张市工商局应当将处理的成果书面奉告两边当事人,但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关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告发、申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由办案机关将成果奉告签字的投诉人、申述人、告发人。
”市工商局已在调停结束时将对李某某的投诉处理决议奉告了涉案两边当事人,并将不予立案的记载留存于档案资料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内容诈骗、误导顾客的,构成虚伪广告。
广告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虚伪广告:(一)产品或许服务不存在的;(二)产品的功用、功用、产地、用处、质量、标准、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出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许服务的内容、供给者、方法、质量、价格、出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许诺等信息与实际状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运用虚拟、假造或许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资料的;(四)虚拟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作用的;(五)以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内容诈骗、误导顾客的其他景象。
但本案所涉的商业广告内容“回绝打假、回绝忽悠、指定老用户不存款、签字就有手机拿、还送话费送宽带电视免费用”虽然是放置在户外,但归于合同法上规则的要约约请,若顾客有意向处理该项事务时,必然会进入营业厅咨询详细事项。
加之,从执法人员对思源大路营业厅的现场执法查看和摄影留存的资料来看,该营业厅的货台玻璃下方粘贴有前述活动的详细概况。
严厉意义上讲,思源营业厅的门口处粘贴的广告和厅内货台玻璃板下方粘贴的手机活动促销单结合在一起才是一个完好的广告,且该广告并未以虚伪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诈骗、误导顾客。
这一点从第三人广安移动公司举示的案涉手机促销活动状况的清单和移动定制手机事务受理单、事务受理单足以证明。
故,市工商局以为李某某投诉告发的第三人制造的案涉广告不归于虚伪广告的定论是正确的。
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则,市工商局的确实行了法定的广告监督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 仅规则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投诉、告发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对告发、投诉予以处理并奉告投诉、告发人,并未规则工商行政机关有必要以书面的方法奉告投诉、告发人。
本案中市工商局已将对李某某的投诉、告发事项处理成果奉告了李某某,在李某某以书面方法再次向市工商局投诉、告发时,市工商局对李某某的书面投诉、告发不予受理也是契合“一事不再理”准则。
综上,市工商局处理李某某投诉、告发事项的行政行为,其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分、程序合理、适用法令法规等正确,并无违背法令、法规和规章之处。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出示的申述调停书与我供给的恳求调停书不一致,被上诉人存有成心造假依据的现实。
原审法院对此并没有查清,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向我奉告复议权或诉权,属程序违法。
第三人广告虚伪违法,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广告法》规则对其处分,其未对第三人作处分即不实行法定责任。
被上诉人市工商局答辩称,他局作业人员是如实将申述调停书制造完好的,不存在成心造假依据的景象,也不存在申述调停书没有查清这一说法,申述调停书已清晰主张上诉人走司法程序,他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顾客投诉方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则》对李某某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程序合法,第三人行为并不构成虚伪广告宣扬,他局不存在不实行法定责任的状况。
原审第三人陈说称,我公司放置在门口的宣扬不归于广告,而是合同上的要约约请,咱们的宣扬不存在虚伪,宣扬中写明是“指定老用户”而非一切的老用户,也不存在误导顾客,上诉人的恳求不能成立,恳求驳回其诉请。
本院以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顾客投诉方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的规则,被上诉人市工商局具有对顾客告发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市工商局2016年6月10日接到李某某投诉电话后,及时将该投诉转交其部属城南工商所进行处理,城南工商所作业人员于6月12日到现场展开了摄影、制造现场笔录、提取涉案资料等作业,并于当日下午安排李某某与第三人广安移动公司进行调停,在两边未达到调停协议前提下,制造《广安市工商局直属分局“12315”顾客申述告发指挥中心申述调停书》,以为李某某投诉的案涉广告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虚伪广告的确定景象,奉告了两边因为情节较轻已责令商家改正及不予立案的处理成果,故应视为被上诉人市工商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顾客投诉方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的处理程序规则,已实行对李某某2016年6月10日投诉告发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责任。
2016年6月20日李某某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市工商局书面投诉告发,被上诉人市工商局未予受理,契合“一事不再理”的行政处理准则。
关于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伪广告问题。
原审第三人设置在门口的广告,归于商业行为中的要约约请,虽然该约请上没有载明活动细则,但原审第三人提交的依据证明该公司的确在展开案涉的手机促销活动,并拟定了活动细则,顾客进店问询,就会了解活动细则,自主决议是否参与促销活动。
被上诉人责令原审第三人纠正结案涉广告行为,并对李际峰的投诉不予立案,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虚伪广告的确定的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顾客投诉方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则》中,对不予立案的景象,并未规则要奉告投诉人诉权和复议权,投诉人能够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行使复议权和诉讼权,因而,被上诉人的行为不确定为程序违法。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则,判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