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运用影视著作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讨

发布时间: 2023-07-27 03:50:17 | 作者: 江南官网平台体育|

  未经授权运用影视著作片段制造短视频的行为,直接面对的问题系或许构成侵略别人享有的著作权。依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我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陈述》,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累计监测到疑似侵权的链接达1602.69万条。其间,抢手电视剧、院线电影、综艺节目已成为短视频侵权重灾区。

  榜首类,经过直接转移、编排影视著作画面构成的导览类短视频。此类短视频即使附有阐明,阐明内容也大多为提炼于原著作的故事梗概。观众阅读此类短视频能够直接获取影视著作的首要内容和要害情节。例如,曾引起侵权胶葛的谷阿莫阐明系列短视频“xxx分钟带你看完一部电影”就属此之列。此类短视频最显着的特征在于,其在必定程度上与原影视著作构成代替联系,然后揉捏原著作在相关市场上的生存空间。

  第二类短视频是在转移、编排影视著作资料的一起参加短视频创造者的共同见地和立异表达,特别是含批评、挖苦颜色的解说,构成了与原影视著作相区别的新著作。比方,“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此类短视频因为在性质上也归于引证原著作,但包含了介绍、谈论的内容,或许落入合理运用的领域,因而存在侵权边界的问题。

  依据现有的司法实践,榜首类单纯转移、编排影视著作首要内容构成的导览类短视频,很大程度上能够被确以为构成侵略别人著作权。

  导览类短视频若被确以为著作权侵权,条件是其运用的原著作内容有必要是详细表达。著作权法仅维护到达必定首创程度的表达。故关于具有故事内容的影视著作而言,区别思维与表达具有决定性的含义。

  美国的汉德法官在1930年首要提出了闻名的“金字塔”形结构,以区别具有故事内容的著作中的思维与表达(如下图所示)。越挨近金字塔底部,表达越详细;相反,越挨近金字塔顶部,触及的内容益发笼统。从金字塔底部的细节表达直至金字塔顶部笼统思维,是一个不断笼统归纳的进程。因而汉德法官以为,从金字塔底部往顶部的通道之间,存在一个思维与表达的临界点:但凡逾越该临界点,著作的内容因进入思维领域而不受著作权法维护,著作权人无权建议别人构成著作权侵权。

  可是,思维与表达的临界点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固定规范,需求法官在个案中不断笼统出著作的详细故事情节、故事开展先后次序,在临界点或许存在之边际重复考量、缩小规模,直至该临界点被确认停止。在琼瑶诉于正危害著作权胶葛案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亦适用了金字塔结构,以为文学著作维护的表达是不断笼统过滤的进程。经过结合详细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次序的推理,该案中法院确认被诉侵权著作所运用的原著作内容,逾越了金字塔结构中思维与表达的临界点,能够表现原著作著作权人在情节挑选、结构组织、情节推进上的精心规划,归于著作权法维护的详细表达。终究该案被确以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导览类短视频运用的原影视著作的内容一般被确以为详细表达。理由是,此类短视频将不可避免地运用原著作的人物人物设定、详细情节组织、情节结构内在逻辑次序,然后构成该特定影视著作的故事梗概。换言之,观众经过观看此类视频,能够直接感知到该故事内容来源于某一特定的影视著作。因而,导览类视频对原著作的运用现已逾越了著作权法所能忍受的边界。它并非是对影视通用资料、笼统思维的运用,而归于对著作详细表达的运用。一起,就著作权侵权构成要素——便是否构本钱质性类似的的确认上,导览类短视频中运用的原作内容现已到达必定数量、份额,足以被确以为与原影视著作构本钱质性类似,因而能够被确以为构成侵略别人著作权的行为。

  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需求,我国《著作权法》规矩了合理运用准则,以约束著作权人在特定景象下垄断性权力的行使。其间,《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规矩,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的,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无偿运用著作。导览类短视频是否满意前款法律规矩,然后使行为人免责呢?

  在优酷网络技能(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危害著作信息网络传达权胶葛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认了确认构成合理运用的考量要素,清楚了以图片集的方法披露影视著作内容、头绪、构成的行为不归于合理运用,归于著作权侵权。相同的,导览类短视频亦是经过引证原著作内容,直接披露影视著作的首要内容、逻辑次序和构成,对原著作起到了本质性的代替作用。此类短视频投合“快餐文明”布景下观众快速消费、直接获取影视著作内容的需求,在影响原著作正常运用的一起,危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合理运用的抗辩于此难以建立。故关于榜首类导览类短视频而言,确认其构成著作权侵权简直没有争议。

  但第二类短视频(下称戏仿短视频)在引证原著作的一起增加了视频制造者个性化的表达,特别是包含批评、挖苦原著作的谈论等。这样的短视频在世界著作权理论上或许归于“诙谐仿照”(parody)并一起契合我国著作权法规矩的合理运用景象,然后豁免侵权人的侵权职责。下面就对该侵权抗辩是否建立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诙谐仿照在世界社会上作为豁免著作权(或称版权)侵权职责的抗辩理由,有其合理之处。著作权法(或称版权法)旨在鼓舞创造及传达著作,是平衡公共政策(如社会大众的表达自在)与作者垄断性权力的成果。诙谐仿照的作者经过引证、仿照原著作的手法,运用诙谐、讽喻的表达对原著作或时势热门进行批评,在必定程度上促进原著作传达的一起,亦能够推进人类文明与科学事业的昌盛与开展。因为诙谐仿照与生俱来的挖苦特性,使得创造者获得原著作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或许性无异于天方夜谭。故立法者有必要为契合必定条件的诙谐仿照著作建立侵权豁免规矩。

  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十二种详细的合理运用景象及兜底条款作为侵权免责事由。其虽未直接将诙谐仿照作为景象之一,但从性质上来看,诙谐仿照或许落入其间第二种景象——即出于介绍、谈论意图运用著作,然后构成合理运用。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自其诞生之初就被贴上了进口货的标签,其在运用大陆法系国家 “著作权”概念的一起,吸收了不少英美法系版权法的理论和规矩。著作权立法中的许多内容亦直接来源于世界条约。因而,研讨世界社会中关于诙谐仿照的立法及实践,关于我王法院在个案中确认戏仿短视频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含义上的合理运用确有必要,但也不能将他国的理论直接套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现在,并没有世界条约对诙谐仿照作出详细的规矩。触及诙谐仿照的侵权豁免规矩零星可见于各国、各地区的成文法、判例法之中。

  美国的版权法及判例法均建立诙谐仿照系侵略著作权抗辩理由之一。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7条规矩,出于批评和谈论意图合理运用受版权维护的著作不构成侵权。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对诙谐仿照的宽恕倾向亦十分显着。在坎贝尔诉音乐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为,即使被告是出于商业意图运用了受版权维护音乐著作的中心部分,因为该运用是站在黑人态度进行挖苦性批评,依然构成合理运用。

  《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的第5条则赋予了其成员国对以漫画、诙谐仿照、挖苦仿照等意图运用著作的权力。相同的,德王法亦答应经过诙谐仿照方法运用除音乐著作以外的其他著作内容。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亦有关于诙谐仿照著作的侵权职责豁免建立的详细规矩。

  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法未有明文直接豁免以诙谐仿照、挖苦仿照为意图运用著作的侵权职责。可是依据现有的司法实践,以诙谐仿照的方法运用原著作,或许归于《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规矩“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的”的景象,然后构成合理运用。

  与此一起,《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矩了维护著作完整权,即维护著作不受曲解、篡改的权力。诙谐仿照因为其与生俱来的危害特性,对原著作的挖苦性运用意味着其很或许危害维护著作完整权。

  可见诙谐仿照在我国著作权法上存在尖利的敌对。这种敌对在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能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明传达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胶葛一案中有所反映:本案原告以为被告运用著作的行为侵略了原告的维护著作完整权,而被告以介绍、谈论著作构成合理运用为由进行抗辩。终究,本案法院驳回了被告关于合理运用的抗辩,以为被告对原著作的修正本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著作中本来要表达的思维、情感,导致作者名誉遭到危害,便是对维护著作完整权的侵略。

  判别戏仿短视频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含义上的合理运用,应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世界条约中关于合理运用的规矩,在个案中予以确认。

  现在,关于归于诙谐仿照的戏仿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矩的为介绍、谈论意图的合理运用景象,我王法院并未构成一套遍及适用的断定规范。笔者只能结合法院对其他方法(如图片、文字方法)的诙谐仿照是否构成合理运用的确认进行剖析,以寻求在确认戏仿短视频建立合理运用时应考虑的要素。实际上,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关于诙谐仿照构成合理运用的构成要件亦存在不合。

  就运用意图而言,首要,戏仿短视频须出于介绍、谈论或许为了阐明某一问题而运用原著作。可是司法实务中,法官在驳回合理运用抗辩时,大多仅以寥寥数笔写明侵权著作对涉案著作的运用并非出于介绍、谈论意图,对“介绍”、“谈论”的内在却不肯言明。可见在确认诙谐仿照运用原著作意图上,法官具有恰当的自在裁量空间。

  其次,非商业性运用意图是否为构成合理运用的必要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中颇富争议。不少学者以为,具有商业运用动机自身并不直接导致诙谐仿照行为侵权。此种观念被域外司法实践印证。在前述坎贝尔诉音乐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为,显着的商业运用意图不影响涉案著作构成合理运用。在我国,法院一般将是否具有商业运用意图作为合理运用确认进程中考虑的重要要素之一。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北京完美构思科技有限公司危害著作信息网络传达权胶葛一案中,被告将原告的“葫芦娃”动画形象以文字、图片的方法,并以诙谐讽喻的叙说口吻用于其大众号文章中。法院以为,这种运用意图在于招引潜在的美容顾客,归于直接性的商业运用行为,影响了影片中可独自运用的衍生品在信息网络答应授权市场上的获利,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利益危害,故不构成合理运用。

  从比较法的视点动身,笔者以为,具有商业运用意图自身不能直接导致戏仿短视频不构成合理运用。可是该种商业性运用带来的成果,如是否影响原著作的正常运用、是否危害原著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则另当别论。换言之,法院对个案中商业运用成果的评判不是依据运用意图性质自身,而是对合理运用极限的考量——便是否满意《著作权法》规矩的“恰当”引证之要求。

  《著作权法》第24条第2项还对运用原著作的极限作出要求,规矩合理运用需为“恰当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的景象。可是终究引证多少才归于“恰当引证”?实际上,关于引证的数量和份额并没有肯定的规范,需求结合个案进行确认。戏仿短视频为了介绍、谈论,不免会对原著作进行很多的引证,乃至会引证原著作的中心部分=作为讽喻、仿照的靶子,以表达视频制造者截然相反的态度和观念。正因如此,《伯尔尼条约》自1967年之后,删去了“引证”之前“简略”的要求。可见,引证原著作的数量和份额只要是出于合理的需求,均不影响合理运用的确认。我国著作权理论界亦有专家学者以为,运用著作的数量、质量,以及原著作在涉嫌侵权著作中起的作用怎么,并非是确认诙谐仿照构成侵权的考虑要素。相反,考虑要素首要集中于创造的意图及著作性质。

  但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北京完美构思科技有限公司危害著作信息网络传达权胶葛一案中,法院的观念却与前所述相去甚远:恰当引证别人已宣布著作这一要件,首要是对引证数量和质量的程度约束,即引证部分不能构成著作的首要或本质部分。相同的,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新影时代公司等著作权侵权胶葛案中,被引证著作占整个著作的篇幅亦作为构成“介绍、谈论”合理运用景象的考虑要素之一。故在“恰当引证”构成要件的解读上,我国实务界与学界各不相谋、差异明显。法院仍对引证原著作数量和质量作严厉约束,并将其作为合理运用建立的必要条件。

  从运用成果上来看,戏仿短视频构成合理运用的条件是其有必要归于著作权法含义上新的著作。王迁教授以为,诙谐仿照本质上是对原著作进行“改造”,构成新著作,并使新著作反映仿照者与原著作作者相敌对的观念、态度或思维感情。构成新著作也是世界著作权法理论关于诙谐仿照等一系列合理运用景象构成著作权破例的中心价值要求。在前述坎贝尔诉音乐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指出合理运用的合法性源于其保证了著作权法的中心部分——即著作权法之意图在于促进科学技能的开展。故构成合理运用的戏仿短视频不能仅仅是“一只以挖苦为遁词、躺在原著作上的寄生虫”,它在运用原著作的一起须满意著作权法规矩的著作的构成要件。

  此外,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矩,构成合理运用的戏仿短视频既不能影响该著作的正常运用,也不得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要求直接源于《伯尔尼条约》的“三步查验法”中对危害成果合理性的点评。依据《伯尔尼条约》,成员国有权自行规矩著作权行使的破例景象,但个案的审理成果需满意“三步查验法”的规范。我国作为《伯尔尼条约》成员国,有义务回应世界条约和世界社会的要求。

  故我王法院在确认合理运用的抗辩是否建立时,原著作的正常运用情况和原著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常被奉为圭臬。在前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北京完美构思科技有限公司危害著作信息网络传达权胶葛一案中,法院总结了构成著作权权力约束须满意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运用意图在于阐明某一问题;二是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时有必要恰当;三是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四是运用既未影响著作权人对著作的正常运用,也没有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力。经审查法院以为本案简直都满意了前三个构成要件,可是这种运用不合理地减损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故驳回了被告关于合理运用的抗辩。

  此外,对戏仿短视频危害合法性、合理性的点评,不只考虑其对原著作著作权人直接利益的危害,还包含其潜在直接利益的危害,比方是否影响著作权人在未来行使某项专属权力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然后使得个案成果契合著作权法所发起的“在维护作者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促进著作的传达”。

  综上所述,关于戏仿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运用的定性问题,不存在也不或许存在一个确认、一致的规范,法院在个案审判中具有较大的自在裁量权。但因合理运用准则系著作权行使的破例,依据《伯尔尼条约》的内容,构成合理运用的景象自身便是肯定少量。且戏仿短视频或许一起牵动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维护著作完整权法律规矩的适用。故戏仿短视频创造者或运营者很大程度上难以经过诉讼途径豁免侵权职责。

  正是因为现在对编排影视著作短视频的侵权确认存在较大不确认性,假如就涉案的短视频存在供给“信息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例如短视频渠道,短视频渠道,亦能够与原著作著作权人交涉,洽谈处理著作权侵权问题。

  依据著作权法理论“避风港准则”中的“告诉-删去”规矩,供给信息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在发现其用户上传侵权内容或其侵权链接,并且在收到著作权人宣布的契合法定要求的告诉后,及时采纳必要办法的,可免于承当侵权职责。我国著作权立法系统对避风港准则的吸收首要表现在《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第22条、第23条。因而,短视频渠道在收到著作权人宣布的告诉后,能够采纳下架侵权短视频的手法以革除侵权职责。

  但实务中,不同的现实情况导致著作权人在与短视频渠道交涉进程中的挑选呈现多样化的特征,短视频或视频制造者的侵权职责经过著作权人私力救助的方法得以豁免。著作权人常见的挑选包含以下几种:

  榜首,著作权人能够直接向短视频渠道宣布要求禁播、下架侵权短视频的告诉。此刻,短视频渠道能够免于承当侵权职责。

  第二,著作权人能够要求共享广告收入。在一些情况下,特别当侵权短视频风行网络时,著作权人直接要求下架侵权短视频往往不是最佳挑选。发生流量效应和粉丝效应的视频常伴随着高额的广告投入,直接要求下架短视频意味着著作权人丧失了从中获利的时机。在原影视著作收视率欠安时,短视频的火爆亦能够到达引流的作用。此刻,著作权人能够破例地答应该短视频的持续播映,一起要求就该短视频带来的广告收入进行共享。

  乃至,在个案中也呈现过著作权人无偿答应侵权短视频的传达。在美国闻名的索尼公司与吉尔、凯文婚礼舞蹈视频一案(Sony and JK wedding dance)中,吉尔、凯文未经著作权人索尼公司的赞同,在婚礼舞蹈中运用了特定音乐著作并录制成视频上传至油管(YouTube)。实际上,该音乐著作歌手曾因违法入狱名誉滑坡,致使该音乐著作一度无人问津。侵权婚礼舞蹈视频在油管上引发热议,视频的超高点击率直接引起该音乐著作的再次撒播和销售量攀升。出于对歌手负面形象的考虑,该音乐著作著作权人索尼公司并未要求共享任何广告收入,也未对该侵权视频采纳任何办法,而是放任其持续播映并从侵权视频带来的流量效应中获利。

  第三,著作权人能够要求检查侵权短视频的观看数据剖析。例如,经过检查侵权短视频的受众人群类型散布,著作权人能够发掘原影视著作潜在商业用途,规划影视著作衍生品的和拟定销售策略等。

  数字技能的改造、手机的遍及极大降低了短视频制造本钱,民间涌现出数量巨大、体裁多样化的短视频。其间,经过编排、转移影视著作方法制造的短视频面对着被确以为侵权著作的危险。单纯编排影视著作的导览类短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简直没有争议,但戏仿短视频或许落入著作权法合理运用的领域。后者在合理运用的确认上,需求从著作权立法理念和价值层面动身,寻觅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构成合理运用的戏仿短视频需在契合著作权法鼓舞创造和传达、促进文明事业开展的立法理念的一起,不应对其他著作权人权力形成不合理之危害。因为确认戏仿短视频构成合理运用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纷争和含糊,从私力救助的视点处理著作权人和侵权人之间的敌对,不失为一条具有可行性的出路。

  1. 《70余家影视单位联名声讨短视频侵权》,载《我国证券报》2021年4月10日。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1904号民事判决书。

  7. 季卫东:《网络化社会的戏仿与公平竞争》,载《我王法学》2006年第3期。

  8. 梁志文:《著作不是忌讳——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著作权胶葛》,载《比较法研讨》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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