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保委公布2012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1-14 23:14:30 | 作者: 江南官网平台体育|

  2012年,市消保委共受理消费投诉1102件,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288.15万元。那在去年,我市发生了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典型的案例呢?昨天,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年度十大消费侵权案例,并作出评析。

  这十大消费侵权案例大多分布在在三大领域:大宗消费品汽车;季节性热销商品,如电暖宝、鞭炮;预付卡等消费服务。这些案例涉案金额少则千元,多则数十万元。

  2012年1月,上虞消费者黄某在周巷某烟花爆竹店买了礼花弹。除夕晚上燃放时发生爆炸,致使其14岁的儿子右眼球破裂及被摘除。经协商,厂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38万元。

  点评:根据《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应购买正规烟花爆竹,并按照规定步骤燃放。

  2012年3月,消费者郑某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在我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雷克萨斯轿车,随后双方因要不要担保费而出现纠纷。经调解,经销商一次性退还消费者现金7500元。

  点评:消费者对于汽车经销商宣传的“0首付”、“0担保”、“0利率”,都要从银行等多渠道了解地清清楚楚,对各类相关信息要进行多方面比对,从而了解线日,温州消费者梅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置了一辆宝马轿车,使用不久后出现发动机质量上的问题。经调解,经销商免费负责修复后,补偿消费者人民币20000元。

  点评:在目前国家未正式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前,汽车经销商应参照《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负责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1月13日,重庆消费者胡某在对慈溪产电暖宝进行充电加热时发生爆炸,导致其半边脸部、颈部烫伤。经调解,生产厂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25000元。

  点评:《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当销售者不能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时,消费者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012年7月18日,周巷消费者杨某在某餐饮店就餐时,不慎摔倒并导致其手部骨折。经调解,店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5万元。

  点评:《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012年11月27日,观海卫镇消费者岑某在一美容美体店办理了一张4500元的会员卡,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店关门走人。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3450元。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办卡和退卡的自由,在消费过程中,由于经营者自身问题导致消费者退卡的,经营者必须承担对应责任。同时,消费的人在办理预付卡时要签订相关合同,并保留付款凭证以方便维权。

  2012年7月,桥头镇胡某及其他6位农户从逍林镇某种子店购入青皮绿肉、莴笋种子,但因种子质量上的问题导致上市销售无人购买。经调解,经营者及生产者一次性赔偿7位农户4499元。

  点评:种子等农资产品生产周期长,导致发现问题后投诉、取证都有较大难度。购买农资产品时要注意以下三点:尽量到正规的农资部门购买;购买时要检查包装标志并详细阅读说明书;要留存证据。

  2012年9月24日,掌起消费者戎某在当地某食品店购买了一盒价值368元的月饼,回家后发现月饼出现严重霉变。经调解,店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950元。

  点评:《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对方拒不赔偿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2012年8月16日,消费者付某通过我市某物流公司发货至东莞,其客户发现货物外包装被更换,且内件商品也被调包。经调解,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点评:当前消费者网购闹猛,涉及物流和快递的纠纷也迅速增加,双方要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票据、影像资料等证据,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2012年10月,消费者周某花了4000多元为其不满三周岁的女儿报了英语培训班,回家后发现该英语教材写明适合五岁幼儿学习。经调解,培训班向消费者退还原款。点评:本案中店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法》规定,消费的人在接受服务后,因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同时,消费者若能够在报名时签订一份约定有详细学习内容、进度、效果的合同,将会对保护自身的权益大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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