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补偿数额有三种核算办法:实践丢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补偿。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则:侵略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权人应当依照权力人的实践丢失给予补偿;实践丢失难以核算的,能够依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补偿。补偿数额还应当包含权力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权力人的实践丢失或许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断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可见,这三种办法并非并排的可自由挑选的联系,而是逐次递进的联系。确认侵权补偿时,首要适用实践丢失的办法来确认补偿额,假如实践丢失无法举证或无法确认才会选用违法所得的办法;只要违法所得也无法核算时才会适用法定补偿的办法。在司法实务中,实践丢失和违法所得的核算办法很少适用,选用最多的办法是法定补偿。
我国著作权法对实践丢失未作清晰认义。依照一般的解说,实践丢失应是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赢利削减。假如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未作商业化的使用,则赢利并不存在,此刻的实践丢失则是其著作权答应收入的削减。假如侵权人与著作权人为同一商场中的竞争者,且其产品具有同类可替代性,则能够侵权所得替代实践丢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权力人的实践丢失,能够依据权力人因侵权所形成复制品发行削减量或许侵权复制品的出售量与权力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赢利乘积核算。发行削减量难以确认的,依照侵权复制品商场出售量确认。实践上是以侵权违法所得来替代实践丢失的核算办法。而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著作权侵权损害补偿职责的辅导定见》第七条中规则,实践丢失的核算办法中包含:原告合理的答应使用费和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著作价值下降发生的丢失。以合理的答应使用费削减作为实践丢失的核算办法尽管具有极高的普适性,但由于著作的商场价值难以评价,因而怎么精确认价答应使用费有很高难度。相同的道理,对著作价值的评价受许多元素限制,因而,对其价值下降的评价很难确保科学性。
关于确认侵权人违法所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著作权侵权损害补偿职责的辅导定见》有辅导意义,该《定见》第八条规则: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经营赢利作为补偿数额。被告侵权情节或许结果严重的,能够产品出售赢利作为补偿数额。侵权情节细微,且诉讼期间现已自动中止侵权的,能够净赢利作为补偿数额。由此可知,在确认侵权人违法所得时,选用赢利推定的核算办法,而在核算赢利时,经营赢利、出售赢利和净赢利是顺次递进的挑选办法。
法定补偿的适用较为杂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详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五条规则:权力人的实践丢失或许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恳求或许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确认补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认补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著作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结果等情节归纳确认。法定补偿的适用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也能够法院自动挑选,主要是法院在对案情归纳判别后依据职权判别作出。法定补偿也被称为裁夺补偿,是因为补偿的依据是将著作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结果等多种元素归纳起来断定,是法官依据现实和依据结合自己的自由心证而得出的数额,有较大的片面性。除此之外,一些法院还将著作的知名度和商场价值、权力人的知名度、著作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片面差错、侵权办法、时刻、规模和结果等归入考量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补偿数额的五十万元上限并不意味着不行打破,而是应该依据详细案情详细判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确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补偿数额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18条就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补偿办法确认补偿数额是,一般应当在法定补偿的最高限额50万元以内加以考虑。假如确有依据证明权力人的丢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现已超越50万元,仅仅详细数额难以确认,人民法院能够在50万元以上确认合理的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