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即发危害行为法令特点初探

发布时间: 2023-04-24 23:58:21 | 作者: 情感咨询|

  商标即发危害是指行将产生的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危害。从民法理论讲,危害行为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以违法为条件,只需客观上形成了对别人权力的危害即可构成。因而,危害行为并不必定导致法令职责,如正当防卫、执行公务形成的危害行为等。即便是违法的危害行为,也并非都要承当侵权职责。只要内行为人有差错或虽无差错但法令有特别规则时,这样的违法危害行为才被称为侵权行为,依法承当侵权法令职责。

  从法令实践讲,当危害行为成为侵权行为,即构成了侵权之“债”,其相对应的法令救助手法是行使以危害补偿为中心的债务请求权。承当侵权行为的民事法令职责有以下4个构成要件:片面差错(法令有特别规则的在外)、有危害现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知识产权归于一种独立的法令系统,是一种肯定权,关于危害肯定权的法令救助权力是以中止危害、恢复原状等为中心内容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行使既不需求考虑行为人的差错,也不需求行为有必要具有违法性,更不需求有危害成果,只需具有一个要件即存在危害现实或许危害或许。因而,关于商标即发危害选用知识产权请求权救助合理合法。

  现实上,产生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范畴的即发危害与商标侵权别离选用知识产权请求权和危害补偿请求权施行救助不能彼此代替,两者各有分工。前者是一种避免性的维护,意图在于防备实践危害成果的产生;后者是一种进步性的维护,意图在于以产业性的补偿制裁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丢失。两者一起构成了一个完好的法令维护系统。

  笔者以为,即发危害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罗列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构成所谓的侵权未遂。因而,工商机关关于不归于商标侵权的即发危害不能采纳行政强制措施。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工商机关面临商标即发危害行为束手无策、无可作为。从活跃维护商标权力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商标侵权行为对权力人形成实践危害的意图动身,工商机关应活跃行政,对商标即发危害行为人施行行政辅导,进行提示、提示、预警。这样,既能够充沛显示行政法律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能提高工商机关的法律形象和位置。一起,假如行为人在工商机关对其施行行政辅导后依然任由即发危害行为继续发展并终究构成了商标侵权,工商机关能够视状况对其依法从重处分,以有用冲击侵权行为。(葛春霞余鹏飞 上海市工商局徐汇分局漕河泾开发区(田林)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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